受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影响,有些人遇到法律问题“不找律师找市长”,先找自己熟悉的最大的“官”来帮忙。即使找了律师了,首要考虑的不是律师的水平,而是“关系”,看律师是否认识司法机关的负责人,或者退而求其次,看能不能认识什么处长、科长、庭长等等,再不就看看在公、检、法机关有没有熟人。
那么,当事人聘请律师的时候,他需要考虑的最重要的因素是什么呢?当事人聘请律师,需要考虑的最重要的因素,第一是诚信,第二是诚信,第三还是诚信。对于律师来说,诚信尤为可贵,这是因为:
1、当今社会上,各种假货、假冒伪劣产品层出不穷,令人防不胜防。从有形的产品,到无形的身份,甚至是某些媒体,都存在着太多的假货、假证件甚至假新闻。在这种社会背景和环境下,律师也很难独善其身,难免也有一些律师“包装”自己,说假话,办假事,当事人不得不提防;
2、律师职业的专业性、复杂性和神秘性,使当事人无法判断律师到底应该做什么,该怎么做,该做到什么程度,这种在专业服务上信息的不对称性,更容易使当事人难以对律师的工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判断;
3、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把握着工作的主动。律师在该项法律事务上到底投入了多少时间,研究得多么深入,分析袄什么程度,出于什么样的考虑,提出什么样的意见和建议,当事人都无法把握和判断,主要靠律师的良知和自我约束;
4、许多当事人需要律师的时候,往往遇到的是前所未有的重大问题,或者该问题对于当事人的未来有着重大影响。从法律事务对当事人的重要性上来看,解决法律问题容不得有任何的失误;
5、法律途径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旦确定下来,就不可反悔,再无纠错的机会;
6、处理一件法律事务,往往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而且需要当事人和律师的良好配合。如果当事人与律师不能始终保持相互信任、密切配合的关系,那么对于顺利完成法律事务工作必将带来不良的影响。当事人花钱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就是要把律师纳入“自己人”的队伍,并委以重任,替自己办事,为自己服务。因此,如果缺乏“诚信”这个前提条件,那么很可能就难以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
律师的诚信,一般表现为:全面、客观介绍自己;能做到什么就说什么,做不到的,不说,不吹,不说大话;知道自己的专长,也知道自己的所短,不包揽一切,不吓唬当事人,也不承诺“包赢”或者“包胜”;实事求是,该做什么就做什么,不打折扣地去做;不讨好当事人,不应付当事人,不推诿责任,不做非法之事,不做“表面”功夫;客观说理,谨慎表态,不强迫当事人,也不迎合当事人;客观看待社会现实,尊重当事人意见,耐心解答当事人的疑虑……
有的当事人过于看重所谓“关系”,往往会陷入“关系”的陷阱。因为无论建立“关系”还是维持“关系”,都离不开金钱。一些律师于是借助所谓的“关系”收取当事人巨额钱财,最终是否用于所谓的“关系”,是否对于当事人的法律事务有所帮助,谁也说不清楚;有的当事人看重老乡或者熟人关系,觉得放心,结果可能要么翻脸失和,要么被“杀熟”;有的当事人过于看重文凭、学历,那么现在社会上文凭、学历的水分已经有目共睹,到底有多少靠得住,全靠当事人的判断了;有的当事人看重的是费用,但俗话说“一分钱一分货”,在律师服务领域,也是这个道理,要想获得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自然也就必须付出较高的价钱,“低价优质”的法律服务,可遇不可求,并不是普遍现象,“没有免费的午餐“、”天上不会掉馅饼“这些道理,现在仍没有过时。在这个诚信严重缺失的时代,获得诚信必然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没有廉价的诚信,更没有免费的诚信。
诚信,是律师最难能可贵的优秀素质。律师讲诚信,是要付出代价的。那么会失去客户,要么会增加工作量和工作压力,要么可能不会被当事人所理解……但是,诚信,就是律师的品牌,是律师的口碑,是律师的信誉,也是律师无价的价值。
对于当事人来说,面对律师的诚信,应该给予奖赏,而不是惩罚。当事人应该为律师的诚信“买单”,而不应为律师的诚信“跑单”。如果律师失去诚信,那么当事人很可能要为自己的法律事务“买单”,其代价则要远远高于律师的诚信所要付出的代价。
——摘自王荣利著:《找个好律师——你必须了解的43个问题》,新华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