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操作指引

2010年12月24日16:03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律师实务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企业破产财产清算

  第一节破产申请

  第二节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

  第三节受债权人委托

  第三章破产企业和解整顿

  第四章整顿企业治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指引的宗旨

  为指导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实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企业破产的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业务定义及范围

  2。1

  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及受破产企业、债权人、其他相关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服务,或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

  2。2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2。2。1根据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独立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客观公正地在法定权限内配合法院开展破产程序,履行破产主协调人责任;

  2。2。2

  根据债务人委托,向法院提交申请企业破产的材料,申请企业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监督管理人,协调债务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

  2。2。3

  根据债权人委托,撰写债权申报材料,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整个破产程序,监督管理人,协调债权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2。2。4根据委托,主持、参加或列席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破产当事人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发表律师意见或建议。

  2。2。5根据委托协助企业草拟《破产财产清算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企业进行和解整顿的,草拟《和解整顿方案》。

  2。2。6根据委托,依法对《破产财产清算报告》、《和解整顿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2。2。7根据委托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

  第3条其他事项

  3。1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起草,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方面的借鉴和经验,而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3。2

  律师从事企业破产业务,应当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依法执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权限内,依照指定人或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勤勉尽职地独立进行法律服务。

  3。3律师从事其他与企业破产业务有关的法律服务时,可参照本指引。

  第二章企业破产财产清算

  第一节破产申请

  第4条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律师可以接受债权人、债务人、或破产企业代管人的委托,提供破产申请法律服务。

  第5条

  律师代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及证明债权、债务性质、数额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相关证据材料。

  破产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5。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5。2申请目的和请求;

  5。3债权发生的相关事实和证据;

  5。4债权的性质、数额及相关证据;

  5。5债权有无担保及相关证据;

  5。6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及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相关证据。

  第6条律师代理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除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求还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6。1财产状况明细;

  6。2亏损情况的说明;

  6。3债务清册、债权清册;

  6。4财务会计报告;

  6。5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或其他有劳(动)务关系人员名册及其自然状况;

  6。6劳动人员安置预案以及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6。7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7条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后,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材料的,律师应当协助委托人及时更正、补充待补材料。

  第8条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律师在委托权限内应就是否上诉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申请人决定上诉的,律师可在委托权限内代理委托人提起上诉。

  第二节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

  第9条律师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9。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9。2清理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9。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9。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9。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9。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9。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9。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10条

  律师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的,可以全面接管破产企业,与破产企业签订破产企业移交接管书,列明财产交接清单。之后,起草并向法院提供破产企业移交接管情况说明书或报告书。

  10。1律师应接收破产企业如下财产:

  10。1。1破产企业全部权属证书、证照、合同、档案、纸版电子版文件、文档、印章等;

  10。1。2破产企业的财务账册、银行账户资料、银行存款的凭证、库存现金,股权、投资,有价证券等。

  10。1。3破产企业固定资产及存货;

  10。1。4破产企业无形资产;

  10。1。5破产企业的其他财产。

  10。2律师对破产企业资产进行接管时,应当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负责人(财务、物业管理等)共同进行清点,财产交接时应由其签字确认。

  第11条律师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的,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或其委托律师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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