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 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操作指引
1、受理条件
1。1不是所有的医患纠纷都是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有的医患纠纷有人身损害结果及经济损失发生,有的医患纠纷没有人身损害结果但有经济损失发生。在决定是否受理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形:
⑴是否发生医患关系;
⑵是否发生人身损害结果;
⑶是否发生经济损失;
⑷是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⑸医方行为与患方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⑹诉讼时效。
1。2医患关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雇员与患者及其亲属之间在医疗活动中发生以社会伦理道德为基础的医疗技术服务合同关系。
代理律师应当审查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发生了医患关系(即看病或求医的法律事实)。
1。3人身损害结果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因为过失造成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或之后发生了不良反应或死亡的结果。
代理律师应当审查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患者发生了具体的损害结果(包括医疗尚未终结,损害结果尚不能固定的。这通常是作赔偿预算时考虑的问题,可以保留诉权,待损害结果可以量化的时候再进行追加或另行起诉。)。
1。4诉讼时效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相同,
但其特殊性在于患方由于不懂医学且国家没有完善的医疗行业信息披露制度而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通常无法知道权利受损,但依生活常识能判断的除外。
1。5违法、违规行为对医方而言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对患方而言是指不配合诊断、治疗、护理的行为。
代理律师应当依上文所列之范围逐项审查当事人是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2、风险告知
医患纠纷案件涉及多学科知识和司法文检、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因果关系、伤残等级、营养护理期限、医疗依赖等多种鉴定,致使开庭次数多、审理周期长;加之各种人为因素影响因而诉讼风险难以预料。同时医疗事故法定赔偿标准过低,诉讼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律师在受理案件时应当通过制作谈话笔录或与当事人在《聘请律师合同》中订立相应条款,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3、律师费收取方式
由于法定赔偿标准过低及案件存在许多主、客观的影响因素致使办案难度大,因此不适合按标的收费。律师应按小时收费或协商收费。患方律师协商收费要注意尽量避免风险代理。
4、签订《聘请律师委托合同》
医患纠纷案件委托代理合同有其特殊性,一般分为全过程事务委托代理和专项事务代理合同。
专项事务代理包括但不限于:
⑴代为调查、取证;
⑵提供《个案分析咨询报告》;
⑶参与封存病历或"现场实物";
⑷办理"现场实物"鉴定申请;
⑸提起尸体解剖申请及监督尸体解剖过程;
⑹参加当事人协商;
⑺提请并参与行政调解;
⑻代为进行"医疗事故罪"刑事控告;
⑼出席初次或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或由法院委托的各种司法鉴定会。
5、签订《代为聘请专家辅助人合同》
医患纠纷案件涉及医疗专业知识,当事人可聘请专业人士出庭作为专家辅助人解答有关专业问题。当事人要求代为聘请专家辅助人的,律师事务所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可接受委托签订相关合同。
6、当事人提供案件线索及证据范围
⑴案件线索包括但不限于纠纷发生时的诊疗经过、既往病史、家族史及其它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信息情况;
⑵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申请单,医药费清单,注射证明,外配处方)、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丧葬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公信证据除外)。
7、对当事人提出指导意见
包括但不限于:
⑴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指导当事人立即会同医方一起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并提请相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⑵对某些死亡原因不明的案件应指导当事人在48小时之内提出尸体解剖申请;
⑶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为防止证据灭失或得到其他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佐证,律师应建议当事人立即转院;
⑷收集门、急诊、住院病史及与医患纠纷相关的其它书证;
⑸第一时间复制客观病史资料(加盖医院章)并封存主、客观病史;
⑹提起证据保全、调取申请。
8、审查病史资料是否存在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
⑴违反蓝、黑笔书写、红笔修改规定而用电脑打印的;
⑵添加或篡、涂改的;
⑶非经治医生书写或无经治医生签名的;
⑷没有医生、护士签名的;
⑸上级医生修改病史未按规定书写的;
⑹重要病史记载内容相互矛盾的;
⑺重要病史如医嘱、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检验报告、影像报告缺失或被藏匿的;
⑻影像资料记载的姓名、摄像时间与患者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⑼病理送检申请单、病理切片、检验报告互相矛盾的。
9、审查医方是否发生拒绝治疗违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⑴对急诊患者拒绝治疗的;
⑵对病重、病危患者拒绝治疗的;
⑶对其他正在住院尚未医疗终结的患者拒绝治疗的;
⑷对病情需要转院检查或转诊治疗的患者拒绝转院、转诊的。
10、审查诊断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
10。1、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⑴未作任何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⑵未作常规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⑶未对常规检验提示的异常情况作病因鉴别检查(包括其他常规检查和特殊项目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⑷患者病情需要留置观察未予留置观察的;
⑸对患者病情、既往史、家族史及药物过敏史没有追问或记录就得出诊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