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诉讼中典型案例讲解、诉讼技巧 和律师实务

2010年12月24日16:07    未知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一、对主体资格审查的问题。

  1、作为被告要审查原告的方面:

  原告作为自然人的审查;原告作为法人单位的审查——年审正常;年审过期,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被注销;企业成立清算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

  2、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

  案例:海淀区企业的卫生洁具欠费问题,企业过年审又无法恢复,成立清算组的问题。

  案例:某省青基会捐款案,合同并非改了章都是有效的。

  二、案件管辖的审查

  原告立案、被告对原告的审查。

  有的时候可以故意放弃管辖异议。

  案例:从王凯肖像权侵权案,看侵权案件管辖的选择。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朝阳区管辖的名人名誉侵权案件比较多。

  三、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技巧和应注意的问题。

  (一)比喻、类比等在双方辩论时的运用

  说明性解释,在一些似是而非的问题上,会起到四两拨千斤,拨云见日,指点迷津的作用。法官的思维也是靠律师去启发的。

  案例一,山东高速公路摊铺机欠款案,打出租车的和租车包租金的比喻。

  案例二、继承案件中,有关争议房产评估,忽略了地段价值,齐白石画作的比喻。

  案例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与黑熊是个什么"东西"?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硫酸泼熊案”,法庭判决被告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这只是个可笑的、无奈的、折中的做法。

  既然《刑法》第177条所列的汇票、本票等项目,没有明确指出进帐单就是银行结算凭证,那么,本案三个被告就都不应该构成犯罪。这就如同,马路上突然出现了蓝色的交通指挥灯,驾驶员和行人当然不知道该走还是不走。法律就是要告诉人们“红灯停,绿灯行”。没有规定,就不能算作违反交通规则,就不应该被罚款扣分。

  (二)、即使对方的失误也不应该贬损对方,

  “显示公平”与“显失公平”,明显是对方的失误。

  物理学作用力和反作用了,打击对方的力量和反馈回自己的力量是相同的。我们要做的是一个风度优雅的,有涵养的律师,不是一个

  (三)外界经常评价这个律师“真能讲”—

  这实际上是律师不了解。能讲应该分为几个层次——

  C 把事情讲清楚,B、说清楚之后,有语言的优美;

  “中国人的生活完全以礼为指南,但他们却是世界上最会骗人的民族。”

  “这特别表现在他们从事贸易的时候。虽然贸易会很自然地激起人们诚信的感情,但它却从未激起中国人的信实。向他们买东西的人要自己带秤。每个商人有三种秤,一种是买进用的重秤,一种是卖出用的轻秤,一种是准确的秤,这是和那些对他有戒备的人们交易时用的。”

  这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1748年在《论法的精神》中所描绘的他所了解的、当时的中国,而他引用的“三种秤”的例子是郎治写于1721年和1722年的《日记》。

  我们被冠以“世界上最会骗人的民族”,这是很让人不舒服的。但是,近三百年后的今天,这种状况似乎依然并无多大改观。超市里面的弹簧秤、小电子秤卖得都是很好的,这是为主妇们准备的,还在发生着它的校正作用。很多精明的主妇会在路边摊贩不经意时掏出小秤突然袭击,而当此时,小贩往往会撤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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