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共同买房 分手后如何分割
魏女士与张先生在恋爱期间共同贷款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楼房,当时是以两人的名义共同购买的,魏女士支付了40%的首付款,张先生支付了60%的首付款。此后两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今年1月,魏女士和张先生由于感情问题而解除恋爱关系,张先生主张楼房归其所有,而魏女士认为自己支付部分首付款的同时,也支付了银行贷款,自己应当拥有该楼房的所有权,双方争执不下。魏女士咨询: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恋爱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对于恋爱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额来划分。通过魏女士的叙述可知,她是该楼房的共有人,对于该楼房的归属及补偿问题,双方可以自行和解,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魏女士可以持自己在购买楼房时出资的相关票据等证明材料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判决。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在谈恋爱时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汽车等比较昂贵的物品。在浓情蜜意时,当事人往往不会刻意保留出资的证据,一旦感情出现问题,两人分手,不仅感情需要了断,还涉及财产的划分,此时便容易滋生矛盾。因此,男女在恋爱期间,一来应对共同购买行为谨慎处理,二来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这样才会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