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以违反公司规定拒绝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解除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因此只要提前30天通知单位,就不应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当然单位可请求提前辞职的员工赔偿下列单位能举证证明的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实践中一些单位往往对主动提出辞职的员工不给予办理相关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当然更不给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其实,这些单位的做法是错的,这样的做法,不仅留不住员工,更不利于公司的管理。因为辞职的员工针对原用人单位的这一态度,可能提起仲裁,请求可以是解除劳动关系,理由员工已合法地通知了单位,如裁决确认了员工的主张,裁决书同样能起到离职证明的作用,如果劳动者提出了原用人单位由此给其造成了损失并提出相关证据,原用人单位可能还要承担此损失;当然如果是员工违约在先,提出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