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在分娩过程出现的医疗事故引起小孩死亡的赔偿标准
某医院在为一高龄产妇接生过程中,因医疗过失,导致新生儿窒息死亡,产妇变成了植物人。通过诉讼,患者在医疗事故损害和新生儿死亡方面都获得了赔偿。然而,此案留给人们的思索却是深重的。
“顺产”不顺
2007年4月23日,年已47岁,已是三个孩子母亲的某县农民张修芳,又一次因生孩子住进了乡医院。由于张修芳属高龄产妇,医院担心顺产会不安全,建议张修芳做剖腹产术。但张修芳自信身体状况很好,且前面生的三个孩子都是顺产,从未出过麻烦,就拒绝了医院的建议,仍然坚持按顺产方式生产。
然而谁也不愿意见到的事情发生了!医生在为张修芳检查和接生过程中,为使其更顺利地生下孩子,使用了一定量的缩宫素,并因按压子宫指征不当,导致新生儿出母体后窒息死亡。而产妇因子宫破裂流血不止,继而造成失血性休克。医生见产妇子宫无力收缩,血再流下去会有生命危险,便为其施行了子宫全切除手术。然而手术结束后,张修芳却成了个头脑无意识、生活完全依赖护理的“植物人”。
好端端的孩子尚未睁开眼睛看一看这个世界,就没了。身体一直很健康的妻子也在转瞬间变成了废人!张修芳的丈夫尹明悲愤交加,在将妻子转院治疗后,向医方讨要说法,但医方只同意“借点钱”给患者继续治疗,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尹明遂申请县卫生局委托宿迁市医学会进行鉴定,结论为该事故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县法律援助中心委托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张修芳的护理依赖程度进行评定,结论为“张修芳目前处于植物生存状态,需完全依赖护理”。2007年8月,张修芳、尹明分别就医疗损害赔偿和新生儿死亡赔偿将某乡医院告上法庭。
“顺产”者无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修芳作为产妇到被告某医院待产,被告在接产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且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医疗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提出曾建议原告行剖腹产术遭原告拒绝,因并无证据证明,且“顺产”并不应作为出现医疗事故的理由,故法庭对该陈述不予采纳。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告在此过程中并无过失,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自愿承担10%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法庭予以支持。被告某医院应赔偿原告张修芳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的90%,即257,166.94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部分费用,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张修芳各项费用合计239,582.14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在新生儿死亡赔偿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某医院在接产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造成新生儿死亡和原告损害,且新生儿死亡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对新生儿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张修芳、尹明因新生儿死亡产生的丧葬费10,4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4,810(4135元/年×6年)元、死亡赔偿金116,260(5813元/年×20年)元,合计151,548元,亦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判决后,原告对护理费赔偿部分不服,被告对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均不服,于2008年4月上诉至宿迁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