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转化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具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前提条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主观条件以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客观条件。以上三个条件只有紧密关联、完全具备,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在盗窃犯罪实施完毕以后,为帮助非共同犯罪人摆脱被害人的纠缠而将被害人杀死的,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光元,男,1972年6月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1996年2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8年3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同年6月7日被逮捕。
2004年4月下旬,被告人黄光元租借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青年路北横沥22号以供女友卢杰(另行处理)卖淫。同年5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黄光元趁被害人周其香被卢杰招至上述租借处内发生性关系之际,用钥匙打开房门潜入屋内,从周脱下的衣裤袋内窃得人民币1万元和1部松下牌EB-GD86A型手机(鉴定价为人民币1820元)后退出。当周其香发现其随身钱物不见抓住卢杰不放时,被告人黄光元敲门入室,持刀朝周的胸部、头部等处刺戳十余刀。被害人周其香因被锐器戳刺左胸部,伤及心、肺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黄光元逃逸,后于2004年5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控辩意见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黄光元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