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与敲诈勒索的区别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也具有某些相同或相似的特征,行为人都有可能在当场使用威胁手段,而且敲诈勒索罪也可能当场实施暴力,当场取得财物。因此,在“当场使用暴力或当场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的情况下,两罪比较相似。但从犯罪客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两罪还有显著区别。
(一)两罪的犯罪客体不同。两罪都在侵犯财产权的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但是侵犯公民人身权的具体内容却完全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权与健康权,而敲诈勒索罪不仅以侵犯公民的生命权与健康权相威胁,还包括以侵犯公民的名誉权相威胁等。如果行为人以当场或事后以诋毁他人名誉相威胁,就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
(二)两罪在犯罪客观方面显著不同。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是区分两罪的关键所在。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以暴力或威胁抑制被害人反抗,从而当场直接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一般表现为通过要挟或威胁的方法,对被害人精神上施加压力,使其感到恐惧,从而被迫无奈交出财物。实践中,可以从六个方面加以区分。 一是行为方式不同。抢劫罪是由行为人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且明示实施。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既可以当面,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既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发出;既可以由行为人本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实施威胁。即使以暴力为内容,只要不当面进行威胁,就不能构成抢劫罪,而只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是行为内容不同。抢劫罪一般是以杀害、伤害等实施人身暴力或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的内容比较广泛,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胁,但大多是以揭发隐私、毁坏财物、损害名誉等实施威胁,胁迫被害人交出财物,威胁的内容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即可,不必实际产生恐惧心理。 三是暴力程度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表现为对被害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双重威胁,强度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主要表现为一种精神上的强制,且不足以抑制他人反抗。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抑制反抗的标准定得过严,否则可能放纵罪犯,导致重罪轻判。实践中,如何认定“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是区别抢劫与敲诈勒索的难点所在。本人认为,一般应从暴力、胁迫的形态、手段、时间、场所等因素,结合被害人的年龄、性别、体力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同一性质的胁迫对一个人可能“足以抑制反抗”,而对另一个人则未必,所以在具体案件中,应以个案中“具体的人”为标准进行认定,而不能以“一般人”为标准,否则不利于实现个案的公正。在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的情况下,如果足以抑制个案被害人的反抗,则应认定为抢劫,否则宜认定为敲诈勒索。 四是侵害付诸实施紧迫性不同。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侵害相威胁,如果被害人不“当场”交出财物,行为人将“当场”付诸实施,强调方法手段行为与目的结果行为的时空同一性,被害人受到侵犯是现实直接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不具有紧迫性,行为人往往扬言如不满足要求将把威胁内容变成现实,通常设定某种不利后果转为现实的时间间隔,时空跨度较大,一定程度上为被害人遭受物质或精神上的伤害提供了缓冲的余地。需要强调的是,“当场”的法律意义关键是时空,而且要从抢劫的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承接关系上去理解它。行为人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将侵害被害人的,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当场”实施暴力或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其目的不在于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而在于使被害人内心产生恐惧心理,利用其担心受到更为严重侵害的心理,使其确定地在将来某个时间交付财物的,这样的暴力应是敲诈勒索罪中要挟手段的强化,而非抢劫罪的暴力,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实践中,不可因“当场”使用暴力手段一概认定为抢劫。五是被害人的意思自治不同。抢劫的被害人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丧失了意思表示的自由,处于极度紧迫的危险状态,除了当场交付财物之外,没有选择的余地,否则其生命、人身当场会遭受侵害。而敲诈勒索的被害人没有完全丧失自由意志,还可以采取权宜之计,尚有选择的余地,但由于精神上感到恐惧,有能力反抗而没有反抗,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不得已而处分数额较大的财产,意思表示上存在瑕疵。 六是取得的非法利益不同。抢劫罪占有的只能是在场的财物,限于动产,且没有具体的数额要求。而敲诈勒索罪占有的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甚至可以是财产性利益,既可以是在场财物,也可以是不在当场的财物,且必须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