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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劳动,也称部分时间劳动(Part-time Work),是相对于全日制劳动(Full-time Work)而言,是指工作时间少于全日制劳动,劳动者可与多个雇主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国际劳工组织对非全日制就业的定义为:(非全日制就业)是指其正常工作时间少于可比性全日制正常工作时数。欧盟对非全日制就业的注释则很有概括性,即非全日制就业是指少于法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或惯例的工作时间的就业。由于各国法定周工作时间不一,故对非全日制就业的界定略有差异。在日本,美国、瑞典、澳大利亚等国规定周工时不满35小时为非全日制就业;挪威则是周工时不满37小时;芬兰、马来西亚为周工时不满30小时为非全日制就业;在法国,非全日制指其工作时间与法定周或日工作时间相比至少1/5;西班牙的定义则是,每日或每周工作的小时数或天数之和少于正常工作时间的2/3。鉴于每个国家对非全日制就业都有自己的界定,所以经合组织为其成员国开展了协调数据的工作,使用30小时这一切点作为界定分界线,以便于对非全日制就业情况的国际比较。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一,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三,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