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或者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只有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两种情况:前者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例如,行为人本欲盗窃一般财物,却误将枪支当做一般财物进行盗窃。这种认识错误超出了犯罪构成的范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盗窃财物)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盗窃枪支)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后者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例如,行为人本欲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将乙身边价值近万元的宠物打死。同样,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杀人)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毁坏财物)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抽象的事实错误实际上存在两种类型:一是主观方面轻而客观方面重,即行为人本欲犯轻罪,客观上却是重罪的犯罪事实,本欲毁坏财物却杀了人就是如此。二是主观方面重而客观方面轻,即行为人本欲犯重罪,客观上却是轻罪的犯罪事实,本欲杀人却打死了宠物就是如此。
根据法定符合说,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应当在主客观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详言之,不能仅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或仅根据行为的客观事实认定犯罪,而应在故意内容与客观行为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在重罪不处罚未遂的情况下,如果重罪与轻罪同质,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轻罪的既遂犯。例如,出于盗窃财物的故意却实际上盗窃了枪支时,行为人客观上虽然实施了盗窃枪支的行为,但主观上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该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没有统一起来,故不能认定为盗窃枪支罪;行为人具有盗窃罪的故意,也实施盗窃行为,枪支同时具有财产价值,因而可以评价为财物,于是,在盗窃罪的范围内主客观相统一了,故应认定为盗窃罪(既遂)。再如,行为人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误认为是遗忘物而据为己有。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实施的是盗窃行为,但主观上仅具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故在盗窃罪的范围内,主客观并没有统一起来;只有认定为侵占罪,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由此看来,对于抽象的事实错误(在重罪不处罚未遂的情况下),应当首先从轻罪的主观认识或轻罪的客观事实出发,然后再判断有无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或主观认识,从而得出正确结论,即如果主观认识是轻罪,而客观事实是重罪,则从主观认识出发,判断有无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如有,则认定为轻罪的既遂犯;如果客观事实是轻罪,而主观认识是重罪,则从客观事实出发,判断有无与之相对应的主观事实;如有,则认定为轻罪的既遂犯。但是,如果重罪处罚未遂犯,且重罪的未遂犯重于轻罪的既遂犯,则应以重罪的未遂犯论处。例如,甲故意向乙开枪射击,但因为没有瞄准而导致丙轻伤。对此,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而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既遂。
行为人误将非犯罪对象当做犯罪对象加以侵害的(如行为人本欲杀害甲,黑夜里误将一只有害野兽当做甲杀死),或者,行为人误将犯罪对象当做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的(如行为人本欲杀死有害野兽,黑夜里误认为邻人为野兽而开枪射击致人死亡),虽然也存在认识错误,但主要属于未遂犯与不能犯、过失与意外事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