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8)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依据上述(5)一(8)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29、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教养是对屡次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教育不改,或者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实行强制教育改造的一种特殊行政措施,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但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动教养的事实解除其劳动合同。因为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教养期间,必须由教养机关执行强制性劳动,此时,他们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实际上已无法履行,所以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