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司法部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关去台人员婚姻问题的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 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分离后,未办离婚且均未再婚的,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留在大陆的一方依据国家法律与去台一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均未再婚,按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按复婚的有关规定处理;去台一方依照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与留在大陆的一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可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
(2)对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如果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请求恢复夫妻关系的,人们法院可以用裁定注销原判决,宣告婚姻关系恢复。
(3)双方分离后,一方或双方再婚后的配偶后已离异或死亡,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重新办理结婚登记;一方或双方再婚后的配偶健在,现双方自愿恢复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应按照一夫一妻的原则,先与再婚配偶解除婚姻关系,再按有关结婚的规定办理。
(4) 双方分离后未办离婚手续,大陆一方又与他人结婚,或者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原则上承认这种婚姻关系。去台一方回来后,大陆一方为与原配偶恢复关系,提出与再婚配偶离婚的,是否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应依《婚姻法》有关规定处理。
(5)去台一方回大陆定居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与在台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