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比较
依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一个行为符合几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只能从中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请求。一般来说,当事人选择哪种责任形式对自己最有利,需要进行比较,下面就两种责任形式的法律特征进行比较。
1、归责原则与法律依据的不同。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对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实际上是采用多重归责原则。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而在合同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违约人的责任就可能被减轻。构成违约责任的依据是合同法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构成侵权责任,除了合同法之外,还有民法通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2、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对第三人的责任的不同。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具有违约行为,而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在合同责任中,即使由于第三人的责任造成不能履行,未履行合同的一方也应首先向合同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后再向第三人追偿。由于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同样由合同当事人向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而在侵权责任中,损害后果只能由行为人本人负责。
3、诉讼管辖与当事人的不同。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其属于任意法调整范围,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体现了强行法的性质,依法只能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其他人不能成为违约责任的当事人。而侵权损害赔偿的当事人要广泛得多,即使因合同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人也不限于合同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人也不限于合同当事人。
4、举证责任与承担责任的方式的不同。合同之诉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无过错责任外,在违约责任中,受害人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只要证明其有违约行为即可,不需要举证证明违约方对造成违约有过错,而违约方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履行合同,才具备法定免责事由。在侵权之诉中,过错推定只适用于少数情况,大多数侵权责任中,受害人必须对行为人的过错负责举证。例如,对于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加害人有举证责任。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强制实际履行、定金制裁、价格制裁等;而侵权责任除了财产责任外,还有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非财产责任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5、赔偿范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不同。合同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赔偿数额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侵权损害责任既包括财产也包括人身的精神损害,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而且还包括间接损失。依照《民法通则》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一般为二年,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时效的规定。如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违约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对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申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适用一年诉讼时效。而侵权损害责任中,对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也适用一年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