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万先生趁商场搞促销活动买了一台电脑,按规定商场可为他免费办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买电脑时售货员疏忽了,没有给万先生办理家庭财产保险手续。万先生把电脑搬回家也才想起这事,他第二天要出差,想的是回来再补办手续也不迟可偏偏在他出差的第三天夜里,家中被盗,包括那台电脑在内值钱的东西都被盗贼卷走了,受损总价值5.8万元。万先生想,亏得有商场那份保险!他找到商场,要求商场按广告刊登的内容赔偿损失,商场了解到实情后拒绝赔付。万先生把商场告上了法庭。
王先生在法庭上强调,虽然还没来的及办理手续,但是商场与自己之间的赠予关系经存在,所以商场应该兑现承诺,赔偿与保险等同金额的人民币。万先生对法律有些研究,觉得讨回这笔钱仅是时间问题,没想到法院判令他与商场共同承担了部分损失。
商场在广告中宣传:“凡两个月之内在本商场购买电脑者,本商场将在购买之日免费为其办理保险期为两年、保险金额为2.5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这是完全符合邀约的构成要件的。就是说,任何一位在规定时间内在该商场购买电脑者,都与商场订立了合同?商场为其免费办理家庭财产保险。这种赠予的意思商场已经通过其广告表明,而万先生也通过购买行为表明愿意接受赠予的意思,赠予合同成立。且万先生购买电脑的买卖合同与商场为其办理保险的合同属于主从合同,前者是主合同,后者是从合同,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决定了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由于商场售货员未能及时为万先生办理家庭财产保险手续,所以商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万先生将电脑搬回家后迟迟未到商场办理保险手续,所以对造成的损失也有过错。因此,他要和商场共同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