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后又在催款书上签字是否有效。
2000年8月23日化学公司在银行贷款100万元,借款期间为一年,由甲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银行从来没有找过化学公司。今年3月份,银行的一个信贷员找到甲公司的一名副经理并让他在催款通知书上签了字。5月份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化学公司承担保证证责任。请问,在银行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效力如何?
2004年3月23 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签订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按照上述解释,法院是不会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