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未依约履行合同应否赔偿可得利益?
章某是一名外贸业务员,今年4月接到一笔外贸业务,遂联系了一家制衣厂,并签订了一份金额为580000元供货合同,同时对交货时间、质量要求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章某当即交付了15万元预付款,事后制衣厂未能按约履行合同,虽然外商解除了合同未提起索赔,但使章某可得的98000元利润落了空。请问,章某能否要求制衣厂赔偿可得利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的赔偿应当包括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在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所谓“可以获得的利益”是指合同在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但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当事人所实际享有,必须通过实际履行才能得以实现。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受害方丧失了该应得的收益,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损失的赔偿应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获得的利益通常是纯利润,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出的费用,但因为对方违约所遭受的各种费用支出不在其列。结合章某的情况,章某因为承接了外贸业务与制衣厂签订供货合同,现制衣厂违约致使章某无法履行外贸合同,丧失了履行外贸合同应当得的利润,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可以要求制衣厂赔偿因此造成的纯利润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