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取得的补偿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张红云与吴国军两人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7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般。自2002年吴国军因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一直没有找到稳定的工作,为此两人开始经常争吵,夫妻关系趋于恶化。2007年初,吴国军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张红云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于离婚意见一致,但对吴国军2002年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领取的15万补偿金,张红云认为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吴国军则认为是属于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并出示了《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书》原件,根据该合同书第二条:双方签定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甲方(指原工作单位)付给乙方(指吴国军)150000元,其中经济补偿金70000元,生活补助费35000元,医疗补助费45000元。
对张红云与吴国军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吴国军从原单位领取的补偿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呢?
谢友林律师认为;吴国军从原单位领取的补偿金是夫妻个人特有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活补助费;二是医疗补助费。它是针对劳动者在失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时期内得以继续谋生、减少生存风险的一种经济扶助。如果吴国军不与原单位签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书》,是不可能得到补偿金的,所以补偿金的取得与劳动者的个人身份具有严格、特定的依附关系。所以是属于夫妻个人人参属性的财产性质。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二11条,其他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可见,在婚姻法中也明确将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不再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了。
所以吴国军从原单位领取的补偿金是夫妻个人特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