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否反悔
案情介绍:2007年7月5日10时许,被告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一条水泥路上由北向南行驶至十字路口处时,遇到原告严某骑的人力三轮车由东向西从路口出来,双方因避让不及,造成原告车辆右侧翻在路边,原告人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经当地公安分局交警支队主持调解,双方在2008年8月21日达成协议,医疗费用赔偿抵过;护理及今后治疗等损失由被告一次性赔付人民币8000元,付款方式为自2008年8月开始每月付500元直至付清止。嗣后,被告仅在2008年8月底支付500元,余款至今未付。原告故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按照调解协议支付剩余赔偿款7500元。法院以“被告未按时支付事故赔偿金,显已违反双方间达成的调解协议”为由,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7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发生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调解并达成赔偿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现被告余某未按时支付事故赔偿金,显然已经违反双方间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余某应当继续履行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赔偿原告严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7500元。由此可见,调解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签订调解协议必须慎重,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旦签订了调解协议,意味着必须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