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效力
最近笔者看到由于病人家属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医院无法给病人实施手术,致使病人死亡的报道,心中万分感慨。这一悲剧的发生,也许有多种原因,但对手术同意书的恐惧可能是一个主要原因。普通人的感受,好像是发如果签了手术同意书,就等于把患者的生命交给了医院,而因其签字后,所产生的一切后 果,医院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了。其实,这是个误解。患者的知情同意选择权是每一个患者都具有的权利,它是指在接受医疗方案 之前患者有了解方案利弊得失的权利及根据医方提供的几种方案作出选择的权利。手术同意书是患者和家属行使其知情同意选择权的书面证据。在以前,患者与医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患者完全听命于医方,对自己的生命健康权没有决定的权利。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各国普遍承认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因此,签署手术同意书是患者与医方地位平等的表现,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手术同意书可以作为医疗机构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的证据,也是患者及其家属行使知情权的证据。通过签署手术同意书,有助于医患沟通,减少医疗纠纷。病人或病人的家属由于专业医学知识贫乏,对现代医学认识不够充分,同时由于对自己或亲人病情的切身关注过甚,与医生沟通不够等多种因素,对手术治疗效果往往期望过高,如果术后效果与患者或患者家属的期望不相吻合,就容易导致医疗纠纷。让病人及其亲属在手术前能客观认识手术的目的、手术效果、手术可能产生的并发症及意外等情况,充分享有知情权,医患双方术前签署手术同意书可以减少医患纠纷。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本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如果患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医院实施医疗行为,侵害了患者知情权,医院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手术同意书的内容一般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一般来说不包括免责条款,即使有个别医院不按要求在手术同意书中写有免责条款,医疗机构仍不能免责。实际生活中,手术同意书往往是医院事先拟定的,其内容不容许对方变更,另一方只能同意或拒绝。这种合同看似自由,签不签由你,医院并没有强迫,实质上它是以形式上的自由掩盖了事实上的不自由。从法律上来看,《合同法》第41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如果是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由此可以认为,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如果手术同意书中有免责条款,在法庭上是站不住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医院是否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或医疗过错责任,跟是否签署手术同意书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医院就应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