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胎儿死亡赔偿

2010年12月27日16:45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医疗事故胎儿死亡赔偿

  5月19日,被告浙江省余姚市某人民医院因未积极履行护理及救治的义务,在原告胎儿死亡的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共计26059.65元。

  李某已生育一女,根据国家相关的计划生育政策她可再生育一胎。李某怀孕期间,经检查均显示胎儿正常存活。2004年2月5日上午11时,李某自觉腹痛并有少量羊水流出,于同月6日零时半到被告产科寻求急救。被告方在凌晨2时对李某进行了检查,检查显示胎儿正常存活,处理意见为择期剖腹产,要求注意胎心、胎动变化。此后,被告未随时对李某进行观察。6日7时50分,经李某要求,再检查时发现胎儿胎心消失,胎儿已经死亡。事后,被告方对李某作了引产手术。因对责任及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李某于3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虽然胎儿的死亡并非医院直接侵权造成,但现有证据表明,被告收治已是高龄产妇的原告入院后,从第一次检查到发现胎儿死亡的五个多小时的时间内,被告方未积极履行护理及救治的义务,明显存在过错。对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胎儿在未出生时是母体的一部分,胎儿的受损在法律上就是对母体健康权的侵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公民的健康权受到侵犯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客观上精神受损,被告应当按过错程度适当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医疗动态知识排行榜
医疗动态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