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出生为畸形 起诉要求医院赔偿
吴女士在怀孕期间,曾先后在北京两家大医院进行了彩超检查,检查结果均为胎儿一切正常。后吴女士在医院产下一名右手畸形的男婴,吴女士认为由于两家医院未尽忠实告知义务,才使得畸形婴儿出生。为此,她和孩子共同将两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共计811168.87元。。日前,丰台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吴女士起诉称,2010年2月2日,她在医院刨宫产一男婴,但新生儿为右手畸形。怀孕期间,她曾分别于2009年9月14日、2009年12月21日、2010年1月18日、2010年2月1日先后四次在北京两家大医院做了彩超检查,而两家医院的医生均告知她胎儿一切正常。
吴女士认为,根据《计划生育法》第30条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4条的规定,国家之所以专门规定孕产期保健制度,是要通过医疗机构的检查提高人口质量与素质,是要保障宪法与民法所赋予公民的健康权。再者,她本人对于生育有知情选择权,当知道小孩出现肢体残缺时,有权利选择是否终止妊娠。而两家医院在对她检查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忠实告知义务,侵犯了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医院的过错致使残疾儿出生,给她和孩子造成了极大的生活压力和精神损害。故母子二人起诉两家医院,要求赔偿医药费11168.87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残疾辅助费30万元、残疾人生活补助金30万元,共计811168.87元。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