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是否要负责任

2010年12月27日16:59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见死不救是否要负责任

  案例介绍:一对情侣因琐事发生争执,女友从四楼坠下,男友既没有报警也没立即营救,反而继续对伤者进行殴打,女友随后被送往医院,但终因伤势过重身亡。虽然女友不是因男友殴打而致死,但男友却在女友严重受伤时“见死不救”,检察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将死者男友提起公诉。昨天上午,鹿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当庭没有作出判决。

  我国刑法没有直接规定见死不救罪,很多人认为见死不救只是道德问题,不能上升到刑事责任层面。那么,“见死不救”究竟是不是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的话,应该如何定性?是不是“见死不救”就必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件还原 女子坠楼未被及时送医

  根据检察院指控,去年6月18日凌晨3时许,田某在市区站东东路某号四楼出租房里,因琐事与其女友包某发生争执,其间田某殴打了女友。之后,其女友从四楼坠落至一楼楼顶。田某明知女友已经受重伤,却没有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反而继续对她进行殴打,后将女友扶回四楼出租房内,半个小时后,其女友被送往医院。因伤势严重及延误治疗时机,包某最终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包某系高处坠落导致后腹膜、腰大肌间隙、盆腔后壁及底部大出血死亡。

  田某今年26岁,湖北武穴人,案发前在温州某理发店从事理发师工作。其女友包某,文成人。两人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已按照田某老家的习俗摆过结婚酒并同居在一起。案发时,包某19岁。

  庭审现场 “她母亲”愤怒“他父亲”凝重

  昨天上午10时,双手戴着一副冰冷手铐的田某被法警带上了法庭,审判长宣布开庭。

  在庭审中,田某好像丝毫没有悔意。审判长多次问他“有什么异议”,而他不是在重复“我没有杀她”,就是在重复“她掉下后我没有打她”之类的话。

  而在旁听席上,坐着一位两鬓发白的老者,他是田某的父亲,他也是被告人一方唯一出现在现场的亲人。可以看出,老人为了儿子的事犯愁了许久。一个多小时的庭审中,田某父亲除了辩护人问他“可以赔付受害人多少钱”时,回答了一句“我还欠债”外,他就始终静静地坐在位置上,神情凝重地望着法庭上发生的一切。

  与公诉人坐在一起的妇女是被害人包某的母亲,她向田某提起民事诉讼,向其索赔19万余元。除了死者母亲外,死者的20来名亲戚也在旁听。在庭审中,包某母亲几次被要求阐述案发当天的情况。当审判长问她“对此案有什么要求”时,她便指向田某,用怨恨的语气说:“重判他。”

  控辩焦点 未及时救助是否是导致死亡的原因

  案发当时,田某没有及时对受伤严重的女友进行救助,是否是造成死亡的原因,成了公诉人和辩护人昨天在法庭上的辩论焦点。

  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称,调查查明,包某坠楼后受伤当时还有意识,她向田某求救时遭到拒绝,作为男友的田某不但没有施救,反而还对其进行20多分钟的殴打,之后还将其带回暂住点。女友坠楼后近一个小时内,田某没有报警、没有拨打120求救,他这种“不作为”行为导致包某延误治疗,也成了伤者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的原因之一。检方认为,田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被告人田某作“无罪辩护”的浙江天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利湖认为,死者死亡原因是高处坠楼,从作为的角度上讲,被告人没有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死者坠楼与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而被告人在其女友坠楼受伤后没有及时采取报警等救助措施,这可能并不能改变女友死亡的事实,即便及时送到医院,其女友也有可能死亡。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行为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律师点评 要看不救助的人是否负有某种义务

  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克明称,很多人对于此类案件中检方提起公诉的罪名可能不理解,认为“见死不救”仅仅是一种道德上应当谴责的行为,法律并没有“见死不救罪”,不应当受到刑罚的制裁。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如果不是因为自己的行为引起了危难,而且自己没有特定职务或者不是法定的救助义务人,没有去救助,当然只是一种不道德行为;但是,负有特定义务或者落难的人产生的危难是因自己引起或者有关系的,没有积极救助,那就可能要负法律责任了。所以,“见死不救”到底构不构成犯罪,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看不救助的人是否负有某种义务。

  专家释法 能够履行却不履行义务即构成犯罪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法学教授方益权表示,在我国刑法犯罪理论上,加害行为只是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也可以不作为形式实施,即对于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来说,如果能够履行却不履行义务,见死不救,即构成犯罪。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法律明文规定行为人有特定救助义务的人员。如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成员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如果有经济能力的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造成死亡的,构成遗弃罪。

  二是在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如医院有救死扶伤的义务,警察对于陷入危难中公民的人身财产有救助的义务。如果医生或警察拒绝进行救助,见死不救可能会构成故意杀人或玩忽职守罪。

  三是因先行行为产生的特定义务人员。如汽车司机交通肇事后,有及时救助伤员的义务,如果肇事司机不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抢救而逃跑,致人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要加重处罚;如果肇事司机不但不救助,而是将伤员转移到偏僻地方,致人死亡的,则构成故意杀人罪。

  记者 黄云峰

  案例链接——

  案例一:小偷跳河,失主见死不救被判故意杀人罪

  2007年5月25日中午,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年仅17岁的小偷周某,因偷了自行车,被失主颜某等人抓获。为了给小偷吃点苦头,颜某等三人用扳手和石块殴打周某。周某为了挣脱围殴,跳入了附近的一条河中,并向河对岸游去。后周某因体力不支沉入了河中。颜某等人见死不救,自行离去。11月5日,南浔区法院通过审理认定:颜某等三人负有救助义务却不作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颜、韩等三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三年三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我国法律对城镇居民房屋的补偿方式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刑事辩护案例知识排行榜
刑事辩护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