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赃物不知情,是否构成犯罪
不久前,两个外地人到我们小区兜售一辆崭新的摩托车,邻居李某与其洽谈,两个卖车人说原价约1万元,由于相关凭证丢了,现在只卖4000元,李某见有利可图即买下。本以为捡了个大便宜,却未想到那两个卖车人原来是偷车贼。警方顺藤摸瓜找到了李某,并以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拘留了李某。李某认为,自己是善意取得,怎么会犯罪呢?请问,不知道是赃物进行收购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李某的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构成了掩饰犯罪所得罪。《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是否“明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从所述案情看,卖车人谎称相关凭证丢失,又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李某应当知道该车可能是盗抢的,即明知是赃物。因此,其买赃的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而符合掩饰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刑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