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免是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大赦与特赦。
大赦,通常是指国家对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不特定犯罪人免予追诉和免除刑罚执行的制度。大赦的对象既可能是国家某一时期的各种犯罪人,也可能是某一地区的全体犯罪人,还可能是某一类或者某一事件的全体犯罪人;大赦的效果涉及罪与刑两个方面,既赦其罪,也赦其刑,即罪与刑同时免除。
特赦,一般是指国家对较为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特赦的对象是较为特定的犯罪人;特赦的效果只是免除刑罚执行,而不免除有罪宣告。
我国已经取消了大赦制度,刑法第65条、第66条所指的赦免应仅限于特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是刑罚消灭的事由。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