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如果勾结的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的行为,也按照本罪处罚;犯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而且通常是具有一定政治地位,掌握了国家重要政治权力或者窃据了社会重要职务的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背叛国家罪与同样具有背叛行为的犯罪如武装叛乱、暴乱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的界限。这几种犯罪在侵犯的客体、主观方面等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在主体和客观方面有区别。
根据刑法第102、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