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或者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如果是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则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武装叛乱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武装暴乱的主体主要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把握主观上是否具有危害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要把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犯罪行为与群众闹事的行为区分开来。
2.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在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往往同时有杀人、伤害、放火、爆炸、抢劫、聚众哄抢、聚众斗殴等行为,要注意区分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犯罪行为与那些同时发生的犯罪行为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104、113条的规定,犯本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