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这里所说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对象包括工厂、矿山、林场、牧场、油田、港口、仓库、住宅、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行为人放火焚烧自己的财物但同时危及到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放火行为,二是放火行为已经或者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在通常情况下,放火是利用各种引火物点燃犯罪对象,因而往往表现为作为方式。但是,这并不是说,放火罪只能由作为方式完成,不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构成放火罪。例如,化工仓库的保管员明知某种化工原料不能集中堆放,集中堆放会引起自燃,因他对领导有意见,故意将原料集中堆放,希望或者放任火灾发生,对其行为就应当以放火罪论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即应承担刑事责任;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无论是为了泄愤报复、制造事端、销毁罪证还是为了嫁祸于人,都构成放火罪。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在行为人使用放火的方法实施杀人行为时,如果其放火的行为已经危及到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放火罪;如果放火的行为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在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的同时,也会造成公私财物的毁坏,区分的关键仍然在于放火的行为是否危及到公共安全。放火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的,是放火罪;如果行为人只是为毁坏财物而采用了放火焚烧的方法,但是并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的,应当定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3.区分放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区分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并不在于行为人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而在于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的行为,有造成公私财物被焚毁的危险,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也是放火罪的既遂;造成危害结果的,则是放火罪的加重结果犯。只有放火行为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如在行为人正要点火时被抓获,或者因自然力的原因无法点燃等,才是放火罪的未遂。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