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是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交通工具,因为这些交通工具主要用于运送大量人员和物资,一旦被破坏发生倾覆、毁坏,将严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破坏的是自行车、摩托车、手推车、人力车以及用于田间作业的手扶拖拉机等,不可能产生上述严重后果,不能构成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必须具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即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位,与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紧密相连,或者使交通工具报废或严重毁损;行为人所破坏的还必须是正在使用期间的交通工具,如果破坏的是尚未投入使用、正在修理中或者封存不用的交通工具,不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交通工具某些部位的损坏,但是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不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2.区分破坏交通工具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交通工具也是财物,但是特定的财物,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则与公共安全无关。
根据刑法第116、119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