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是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所在。
2.区分破坏交通设施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交通设施也是财物,但是特定的财物,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则与公共安全无关。
根据刑法第117、119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