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易燃易爆设备的安全。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是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关键所在。
2.区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易燃易爆设备也是财物,但是特定的财物,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与公共安全无关。
根据刑法第118、119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