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传播、通讯方面的安全。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与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主要区别,除了主观方面不同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这种严重后果则不能构成犯罪,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本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124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