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的界限。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都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都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主观方面都是过失,等等。区别在于: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即从事生产、作业的有关人员,既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包括领导、指挥、调度生产、作业的人员,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只不过处罚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劳动安全的事故隐患经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2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