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石景山区部分)的通知
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148号令)第九条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了《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市领导的意见,现将《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石景山区部分)印发给你区,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是指被征地乡镇征地补偿费的最低限。征地项目的具体征地补偿费,以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为准。
三、你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报批建设征地材料时,应根据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和征地双方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为依据拟定征用土地方案。
你区应以《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和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为依据审核上报征用土地方案。
四、依《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今后市国土资源局将根据农村村民的生活水平、农业产值、人员安置费用的提高和土地区位条件的变化等因素,确定综合调整系数,对《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你区应将各乡镇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分别印发给各乡镇人民政府。
你区可以将各乡镇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进一步细化到村,报市国土局备案后执行;但该村的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不得低于该村所在乡镇的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
六、本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自《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之日(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之间批准的征地,征地补偿费在确保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参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