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使用权不可继承可办理承租权变更

2010年12月28日09:40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公房使用权不可继承可办理承租权变更

  李某承租了房管所的一公房,儿子小李一直与其共同居住。不久前,李某去世。请问,小李能否要求继承其父亲的房屋承租权?

  律师回答: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小李可以去房管所办理承租权变更手续。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对该房屋只享有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所以在其死亡后,原有的房屋租赁关系已消灭,其继承人不能以继承的方式成为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

  但作为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有优先承租该公房的权利。《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房产纠纷】二手房过户手续是怎样的?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房产纠纷案例知识排行榜
房产纠纷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