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况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面纱”)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表现形式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财产混同、业务混同、转移资产、空壳运转等。
2、出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时。不是所有股东均要承担连带责任,而是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承担。
3、连带责任是指补充连带责任,即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再由股东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