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可以缺席判决吗?答案是肯定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诉讼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出庭。所以有人认为,离婚案件中如果只有一方出庭,法院就无法判决离婚,于是就在离婚时候跟法院玩起了“捉迷藏”。其实这是对婚姻法的一种误解。该条款主要强调的是离婚诉讼必须由本人亲自参加,不能完全委托律师或者他人代理,其潜在的意思是如果本人不参加,就需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有这样一个案例:陈清和李强1999年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一子。双方婚后感情很好,2002年,李强迷恋上了网络聊天,在网上认识一名外省女子后,就开始以外出打工为名,经常接连几个月离家在外,而且对家庭也开始不管不问。2003年1月,李强在未通知陈清的情况下,离家出走下落不明,2005年,陈清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离婚。本案中,李强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法院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向李强送达相关文书,通知李强应诉,比如,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李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经过法定期间,就视为诉讼文书已经送达李强。通过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后,李强并没有出庭应诉,法院根据相关证据,最终缺席判决,支持了陈清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现实中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夫妻虽然还同在一个屋檐下,平时也能电话联系到一方,谈不上下落不明。但是,开庭时候另一方总是以各种借口搪塞,拒绝出庭,以求躲避离婚。但法律有规定,被告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如果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比如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通过两次传票传唤,既不向法庭提供不出庭的正当理由,也不在规定时间内出庭应诉,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以拘传方式,强制被告出庭。
因此,一方如果能全面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等符合离婚条件的证据,并不需要为另一方的“失踪”过多担心。法院最终会依据证据做出公正判决。离婚缺席判决是把双刃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如果夫妻一方利用有关单位盲目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证明,请求法院缺席判决。一旦被判离婚,在财产或者抚养问题上还可以通过诉讼得到补救,但婚姻关系的解除却是无可避免。所以,懂得利用离婚缺席判决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要细心提防对方的诉讼“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