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将档案丢失是否要给员工赔偿?
因原来工作的单位将自己的人事档案丢失,王先生至今一直无业在家,虽然所在的社区已多次为王先生提供了做临时工的机会,但因他没有人事档案无法办理求职证,而与各种招工就业机会无缘。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王先生原来的工作单位一次性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6万元。
王先生原是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正式职工,1985年1月被劳动教养,单位随之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2002年,王先生在办理求职证时,发现原来工作的单位并没有按规定把他的人事档案转移到他的户口所在地。王先生找到原来工作过的单位,被告知他的人事档案找不到了。由于没有人事档案,2003年9月30日,社保部门停止了王先生社会养老保险的补交办理手续。眼看自己马上就要就业无门生活无望,王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原工作单位赔偿其各种损失10万余元。
一中院审理认为,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档案的存在以及其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响。被告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将王先生开除并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后,未将其人事档案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及时予以转出,造成档案遗失,影响了王先生今后就业及享受相关待遇,给其取得相关利益造成了可预见的损失,将王先生人事档案丢失的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关于职工档案的转递,也有这样的要求: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我国《档案法》第三条指出: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作为企业的一名职工有让企业保管好其个人人事档案的权利,同样,企业也必须保管好职工的个人人事档案。在本案中,王先生虽然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但这家建筑公司却没有按规定将王先生的档案进行移交或进行妥善保管。王先生得到的六万元赔偿对于其个人生活来讲,恐怕也难解决长远问题。而对于一家建筑公司而言,因一名职工档案丢失就赔偿六万元也是一项不小的开支。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笔者,近几年,在审理一些案件中,因档案记载不全或档案丢失引起的举证不力的问题很多,一些企业在保管职工档案时对档案内容补充不及时,丢件落件情况比较普遍。有的企业几经撤并转制,对档案的管理上出现了漏洞。王先生的档案就是在其原工作单位几次转制的情况下丢失的,这应引起企业管理者的高度重视。应把职工档案管理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做好职工档案的保存管理工作。而对于职工个人来讲,应关注个人档案的保管情况,在调动单位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追查个人档案的移交情况,在出现丢失等问题时应采取正当手段反映情况,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
长沙晚报11月21日讯 因单位未及时将档案转出造成档案遗失,长沙人宁先生将某门窗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日从雨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已就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为宁先生补建档案并交给宁先生。据雨花区法院民二庭庭长张朝晖介绍,该案是湖南省首例因人事档案丢失而要求赔偿并判决的案件。
宁先生于1971年参加工作,1984年调入某门窗公司(前身),1987年与该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2005年8月,宁先生需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时找到公司要求提供档案,才知道公司不慎将其人事档案遗失了。宁先生遂向雨花区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补建档案并赔偿损失。
雨花区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张朝晖介绍,关于职工档案的转递,我国《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者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三:
1998年4月17日,深圳档案局向深圳尊荣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档案违法行为处罚通知书》,对该集团丢失27名员工人事档案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一)责令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予以行政处分;(二)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档案管理人员;(三)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四)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这是深圳市档案局首次依照法律、法规查处档案违法案件。
1998年3月25日,深圳尊荣集团有限公司27名员工联名向深圳档案局投诉集团公司丢失他们的人事档案。投诉材料反映的事情经过是:1998年2月21日中午,尊荣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赵某通过某司机王某口头通知人事部,称其要看去年从学校毕业分配进公司的员工档案。人事部负责韩某将此事口头请示了集团直接主管人事的副总裁俞某,俞某本该了解档案管理制度,却无原则地当即同意将档案交司机王某带走。随后,人事部部长助理兼档案管理员王某,在末办理任何手续、末作任何登记的情况下将27名员工人事档案交给司机王某。司机王某将这些档案随便放入小汽车的后备箱中,回到集团董事局主席赵某的住所后并未及时把档案移至屋内,而是于当晚将档案随车载至停车场,然后离车去买酒喝。当王某回来后发现车已被盗,这样27名员工的人事档案也一同丢失。
案发后,司机王某就车辆被盗之事向派出所报案,但未报告丢失档案一事。事后,集团公司一直未就档案一事报案,也未登报查找,更未向市档案局等主管部门报告。事隔26天,即1998年3月17日下午,集团公司人事部才召集部分受害员工开会,透露丢失档案的经过。受害员工感到震惊,向深圳市档案局投诉,要求依法进行处理。
深圳市档案局接到投诉后,局领导非常重视,指示要认真查处,并在3月27日批准对该事件进行立案。3月30日深圳市信访办给市档案局转来了受害员工的上访材料,要求市档案局阅处。立案后,局里组织力量,分别对尊荣集团人事部和受害员工进行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通过调查证实:受害员工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档案丢失后,公司曾在报纸上刊登寻车启事,但未对丢失的档案一同登报寻找;作为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员的王某是该公司聘用人员,非中共党员;在公司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中只有员工调动后人事档案有偿保管的规定,却没有人借阅登记的制度。4月2日,尊荣集团向市档案书面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调查和处理。该集团认识到“作为干部档案管理单位,保证档案材料完整无缺、完好无损是我公司责无旁贷的义务。出现丢失二十多份档案的事情,我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公司一定处理好挽救事宜,尽全力将此事的不良后果消弭至最小程度”。调查结束后,行政执法员写出了《档案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和《档案违法案件处理意见》,拟按照《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对违法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局领导审批同意,并指示要请新闻单位进行采访报道,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宣传《档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