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包括哪些?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需要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以下两类: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包括:
(1) 企业;
(2)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3) 个体工商户;
(4) 从事生产经营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对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也应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此外,依法负有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也应该依法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其他纳税人和扣缴税款义务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对象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