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临沂仲裁委员会服务承诺有哪些?
为进一步树立仲裁“公正、廉洁、高效、优质”的崭新形象,临沂仲裁委员会郑重向社会各界承诺:
一、严格按受案范围受理仲裁案件
我们承诺严格按《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范围受理案件。受理案件的范围有:经济(购销、建筑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保险等)合同纠纷,房地产(房地产转让、抵押、房屋租赁等)合同纠纷,技术(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纠纷,知识产权(著作、专利、商标使用、创作、出版等)合同纠纷,金融、证券、期货交易纠纷,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民事合同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民间借贷、个人合伙、财产侵权及非合同纠纷,产品质量、计量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等)。
二、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和省物价局《关于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199号)的规定,我们承诺受理费的收取在浮动的范围内按最低标准收取。经批准,对特殊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给予减交或缓交案件受理费的优惠。
案件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严禁超标准收费,违者,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加倍向当事人赔偿超收的费用。
三、严格遵守仲裁程序及各环节时限要求
1、本委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本委受理仲裁申请后,在5日内将仲裁暂行规则、仲裁员名册和仲裁申请书副本分别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3、仲裁庭组成后5日内,本委将仲裁庭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4、开庭日期确定后,首次开庭本委提前3日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
5、仲裁案件一般在仲裁庭组成后3个月内结案,适用简易程序的2个月内结案。
四、严格坚持廉洁办案“十不准”
1、不准为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律程序;
2、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3、不准利用办案“吃、拿、卡、要”,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4、不准在办案中接受当事人一方任何形式的宴请、实物或营业性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性邀请。
5、不准刁难当事人或故意推诿,拖延办案时限;
6、不准让当事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7、不准向当事人、代理人以及与审理人员无关的人员透露案情,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循私枉法;
8、不准借机乱收费、乱拉赞助;
9、不准对当事人“冷、硬、横、烦”;
10、不准搞地方保护主义。
五、仲裁员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