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条件

2010年12月30日09:55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条件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子女因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或因生父母离婚,一方或双方再婚而形成的关系。生父或生母的配偶即为继母或继父。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婚姻而形成的一种亲属关系。他们之间有两种情况;

  (1)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如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经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未与继母(父)共同生活,而是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生活,由他们抚养教育,继母(父)并未分担抚养费。在这种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形成了婚条关系,是因生母(父)与继父(母)的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

  (2)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继子女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却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如在校就读)而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受到继父(母)的抚养教育,或虽未共同生活,但由继父(母)负担其生活费、教育费的全部或一部分,在亲属关系上,除属于姻亲外还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

  继父母子女之间有无抚养关系,决定了各自在法律上所产生的后果也不同。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爱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只有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才与亲生父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3月21日[1986]民法字9号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直至其成年参加工作,尽管继母与其生父或继父与其生母离婚,但继子女与继父母已形成抚养关系不能消灭,因此继子女对已离婚的继父或继母,仍应尽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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