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导致酿酒死亡

2010年12月30日10:05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共同饮酒导致酿酒死亡

  案情介绍:于某、王某系死者王某某的妻子和儿子。2008年2月12日,刘某为庆祝自己开办的工厂开业,邀请其他8名好友及死者王某某聚会饮酒。席间,王某某共饮了 5杯白酒,每杯2.5两,又饮了3到 4杯白兰地,当场醉倒,在场的众人将其扶到另一室内,此时王某某双腿乱蹬,两眼发直,无法安静,刘某遂让宾馆经理开了一个房间,将王某某抬到室内休息,除共同饮酒人之一的成某也在此室内休息外,其他人离开房间。当晚19时许,成某醒来后发现王某某躺在地上,手脚发凉已经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定系酒精中毒死亡。于某、王某请求刘某及其他8名共同饮酒的人赔偿。

  问题:刘某等9名共同饮酒人是否应当对王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本律师认为,刘某聚会饮酒并无过错,但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会引起酒精中毒死亡的后果。因此,对于王某某的死亡,9名共同饮酒人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同时,王某某醉酒后已经表现出酒精中毒毒的症状,但刘某等共同饮酒人轻信能够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未采取积极的救护措施,使王某某错过了最佳救治时机,对王某某的死亡负有直接责任。王某某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能够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后果却不加控制,本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此,9名共同饮酒人应当对王某某的死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问题:王某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自己过量饮酒的后果却不加控制,导致自己酒精中毒死亡,其他人并没有强迫王某某过量饮酒,其他共同饮酒人没有违法行为,按照我国民法所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其他共同饮酒人是不是不应当承担责任,而由王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分析:的确,学术界也存在你所说的这种观点,认为,王某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饮酒过量会导致身体受到损害以至产生酒精中毒致人死亡这一后果。但王某某应当预见到自己过量饮酒的后果却不加控制,导致自己酒精中毒死亡。同时,本案中并没有其他人强迫王某某过量饮酒。按照民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害应当由行为人自己负责。故对王某某之死,其他任何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该观点虽然注意到了死者的个人责任,但是忽视了造成死者饮酒过量行为的原因。一般情况下,正常人是不会饮酒过量的,他们会注意到自己的酒量和身体状况而有意识地进行节制。而在死者饮酒的同时,在场的9名共同饮酒人均有对死者劝酒的行为(尽管部分共同饮酒人称没有对死者进行劝酒,但由于无证据证明,应当推定9名共同饮酒人均对死者进行了劝酒)。在考虑责任划分时,必须将这一推动行为考虑进去,才能对责任承担作出正确认定。

  问题:在划分饮酒引起死亡的事故责任时应当考虑什么因素?

  分析:王某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饮洒过量会导致身体受到损害以至产生酒精中毒致人死亡这一后果,对于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是一个基本的常识,王某某应当预见到自己过量饮酒的后果却不加控制,导致自己酒精中毒死亡。故王某某对于自己的死亡应当负主要责任。但同时,其他被告在酒席上对王某某进行的劝酒行为,在事实上促进了其死亡这一事实。同时,在王某某饮白酒达一斤多,又加上白兰地近一斤的情况下,这样的数量已经超出了普通人能够承受的范围,9名共同饮酒人完全能够预见到有可能发生的后果仍然对其进行劝酒,其本身即存在了过错。此后,王某某当场醉倒,双腿乱蹬,两眼发直,此时,9名共同饮酒人完全可以明白王某某已经处于危险状态,但却由于过于自信后果能够避免、或者出于疏忽没有对这一后果进行预料,从而导致王某某错过了进行救冶的最佳时机。因此,对于王某某的死亡,9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注意:既要充分考虑造成王某某饮酒过量死亡的主客观原因,又要考虑了死者主观上与共同饮酒人客观上的责任。

  问题:在我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分析: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一、行为的违法性;二、有损害事实;三、有因果关系 ;四、主观过错 。

  一、 行为的违法性,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二、 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又称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减少,对人身的损害包括对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损害,而且对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生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三、 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四、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根据法律对行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过失又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违反法律对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没有达成法律对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较高要求。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达到法律对他的较高要求,甚至连法律对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达到。在侵权行为中,一般而言,对过错程度的划分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也不会影响赔偿责任的大小,因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的范围由损害的结果决定,不会因其过错较轻而减轻其赔偿。

  问题:通过本案,你有对听众朋友有什么建议吗?

  分析:喝酒劝酒须三思,莫拿生命健康开玩笑。

  “劝君更进一杯酒”, 是中国人在宴请宾客时最为奉行的一句古话。饭桌上,不少人总习惯劝酒,不喝不行,喝少了不行,把频频劝酒当成热情待客的方式,非闹得有人倒下才肯罢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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