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赔偿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如果出租人违约,欲提前解除合同,承租人可获得什么补偿?
这是最近石家庄律师咨询最经常接触到的问题。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如果租赁合同约定了出租人违约事项,则承租人可据此条款主张赔偿,即遵循“有约定随约定”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如果租赁合同未约定出租人违约事项,则遵循“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根据是《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的规定和《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那么法定的出租人应该赔偿的损失为直接和间接损失。根据张立华律师的司法实践,一般可主张的赔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预期利润损失。即如果租赁合同正常履行,承租人可获得的利润,或者因合同未履行而损失的利润。一般可根据会计报表确定具体利润标准或者进行专门的审计。
2、装修费用损失。租赁合同正常终止,按房屋装修的现存价值为参考给予适当补偿;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应根据违约责任原则,由出租人按装修的现存价值予以全额赔偿;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装修利益不能享有是承租人自己的违约行为造成,这种损失应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3、房屋再次租赁差价。原来的房屋租金一般比较便宜,再次进行房屋租赁的时候,房价往往会比以往高很多,对于因出租人的解约行为而给承租人造成的租金成本的增加,也应该由出租人承担。
4、搬家及找房费用。因此项费用同样因出租人违约而发生,出租人仍然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