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追加被告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需要追加被告的情况。追加被告的情形有两种:法院依职权追加、依当事人的申请追加。依当事人申请追加又分为原告申请和被告申请两种情况。
追加被告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但因法律规定不具体,审判实践中也掌握不一。有的认为无论是当事人申请还是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都应从严掌握;有的认为因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的,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从宽掌握。但是,从追加被告的目的来看,首先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其次是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应当参加诉讼的被告没有参加诉讼,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并且,在对实体处理上,有可能使原告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也有可能使已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被告承担不应该承担的责任。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不应该参加诉讼的被告被追加到诉讼中来,那么,不仅增大了诉讼的复杂程度,而且无疑增添了被追加人的诉累。我国现阶段法律对错误起诉被告应承担什么责任没有规定。所以,法院在追加被告时应当严格审查,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也要防止自己错用职权。
一般情况下追加的被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追加的被告必须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被告条件。
必要的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是因为共同诉讼人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或者因为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诉讼人之间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必要的共同被告指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关系、与原告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人。对于非必要即普通的共同诉讼,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被告,当事人申请追加的,也不应允许。
二、追加的被告必须明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此,在诉讼中追加被告也必须明确。被告明确首先指法律上承认其存在。法律上承认指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经过了有关部门的登记,或法律规定不需要登记即承认的其他组织,自然人应当有户籍登记等。法律上的存在是进行诉讼的必要前提。对于法律上不承认其存在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或司法解释,以实施行为的组织或自然人为被告。如以终止或未经工商登记的法人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应当以其行为人为诉讼主体。其次,追加的被告要有确切的住址、名称等基本情况,能够送达诉讼文书。法律上的不存在与没有详细住址,或虽有详细住址但找不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上存在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但是,是否存在都搞不清的,不可以公告送达,也就不能追加为被告。
三、追加被告必须有相关证据。
为防止错误地追加被告,不论法院依职权还是因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都应当有基本证据证明,不得只凭当事人的陈述或请求盲目追加。追加被告要有证据证明两个方面的问题,先是追加的被告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与已经参加诉讼的被告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后是要证明被告的存在,并提供详细情况。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前,必须根据卷宗中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追加。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时,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卷宗中现有的资料进行审查,如果不能证明上述问题的,还应当要求申请人继续提供证据,仍不能证明的,应当以申请无理为由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