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子女赡养

2010年12月30日10:34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子女赡养

  案例1

  早在30年前,李老汉曾与单氏结过婚,并生有两个儿子。后来,夫妇因性格不合,经常吵嘴打架,导致夫妻感情恶化,最后各奔东西。脾气倔强的单氏竟不要一分钱,带着两个儿子改嫁张家。此后,两个孩子都改为张姓。父子分离30年,老死不相往来,见面也形同路人。现在,李老汉年老体弱,鳏寡孤苦,生活没着落。

  案例2

  张老太今年已六十岁了,自己独身生活。随着年纪的增大感觉身体一天比一天弱了,而且浑身是病,日子过得也很艰难。张老太有两个已长大成人的儿子,但两个儿子在1986年她与丈夫离婚时跟了丈夫,由丈夫抚养成人。张老太与他们多年互无来往,已没有了母子感情。现在,张老太已不能自食其力了,想跟儿子要点生活费,又张不开口。经左思右想,还是找到了两个儿子。两个儿子认为母亲没有尽到扶养责任,所以,他们也没有赡养义务。无奈,以上的两位老人分别将儿子们告到了法院,要求他们给付自己必要的生活费用。

  老人的起诉状送达后,子女们的心情极不平静。他们表示:由于家庭变故,他们自小从未得到过父亲或母亲的抚养和照顾。事隔多年,突然提出让他们赡养,心理上难以接受,坚决不同意。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以上两个案件中,因老人们离婚,子女一直都没有同父亲或母亲生活在一起,但这并不能解除子女与父母间的血缘关系。子女也不能因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李老汉和张老太都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生活上非常困难。李老汉和张老太的子女应该履行法律上的赡养扶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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