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好意搭乘
好意搭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无偿同意搭车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搭车人所搭乘的机动车是非营运车辆,乘客目的地与机动车行驶目的地仅仅是巧合或者顺路。搭车人未经机动车驾驶人同意而搭车的,不构成好意搭乘。而超市专为迎送顾客或者他人而运营的购物免费班车,即使无偿也不是好意搭乘。
好意搭乘发生事故,虽然搭乘者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但驾驶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如下: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因交通事故受伤害的无偿搭乘者如果以《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为法律依据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必须要能证明允许其无偿搭乘的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对事故负有责任,同时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以《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为法律依据请求损害赔偿的,无论允许无偿搭乘的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有过错,是否有侵权行为,均要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