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孩子名下
王某前年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房屋产权证上写着10岁女儿小芳的名字。现在,王某准备将现在这套住房卖掉,再买一套面积大、环境好的房子。当他到房管局办理登记在女儿名下的房屋过户手续时,工作人员明确答复:王某要等到女儿年满18周岁以后且同意时才能买卖。那么,父母购买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产权应当归谁?
对此有三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是赠与行为,未成年人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第二种观点认为没有什么法律后果,房屋依然是父母的房屋,父母是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父母有权随时更换过来,未成年人没有所有权,因为子女没有承担购房款。第三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笔者同意第一种看法,即认为登记为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其财产所有权应为未成年人。理由如下:
一是我国房屋产权管理法律规定登记人是产权人。根据物权法的有关理论及我国实行的房屋登记证制度,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才是房屋的所在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根据”,《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是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方式是父母的赠与。父母可以将购置的房产登记为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但是这一行为实际上内含了父母对子女财产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 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行为。赠与行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三点:(1)无偿性。赠与人将赠与标的物交付给受赠人,并不要求受赠人对等支付财物以获取经济利益。(2)单务性。受赠人只享受接受赠与的权利。赠与人承担将标的物无偿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3)实践性。即只有赠与人将标的物实际履行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关系才能成立。不动产经过房屋登记即为已实际交付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人财产”。
三是第二种观点违反了物权法以及相关房屋权属的法律规定是错误的。第三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可以构成夫妻共有财产,但没有规定父母的财产可以与子女构成共同财产,同样也没有规定子女的财产与父母构成共同财产。如果父母想成为共同财产人时,可以在房屋权属登记上列明父母为共同所有权人,这样根据权属证书的记载而成为共有权人。
因此,父母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的名字是未成年人时,房屋产权人应当是未成年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