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不再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问题似是而非。199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确曾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司法解释互相矛盾抵触,根据《立法法》,后法的效力优先于前法,因此1993年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失效了。所以,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结婚而能转化为双方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