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以后的增值租金应归谁所有
2001年10月中旬,李先生将其所有的一套产权房出租给张先生,租期二年,租赁合同订立后,双方办理了租赁登记手续。十月底,张先生征得李先生同意后,将房屋转租给陈先生,租期为一年。张先生与陈先生签订书面合同后,携带李先生的同意书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租赁登记。事后李先生与张先生就房租的增值部分如何分配产生相当大的争议。该房租的增值部分究竟应该归谁呢?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在合法转租的情况下,承租人作为转租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与一般租赁关系并无区别。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而获得收益的归属,如无此约定,则此收益归承租人所有。张先生经李先生同意合法转租房屋,双方在事前也无特别约定,该房租的增值部分应归张先生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