卵巢良性瘤误诊卵巢癌误切卵巢赔偿案件
案例介绍:1997年8月16日,姜女士出差时遭遇了意外车祸,导致脾、肝等脏器受伤,经治疗后伤情有所好转,但盆腔内存有淤血,需要手术清除淤血结块。同年11月4日,姜女士来到中日联谊医院进行治疗。当时该医院医生称,必须做剖腹探查手术取出淤血,否则有可能产生病变。手术前,姜女士曾对主治医生说,如果在手术中发现问题,必须在术中做快速病理,即使是恶变也不能摘除生育器官,否则她坚决不同意剖腹探查。
11月10日手术后,医生对姜女士说,为了防止病变,她的左侧卵巢被摘除了,但右侧卵巢和子宫完好,不会影响生育。但在随后体检中,姜女士竟然发现自己的左侧卵巢及其附件、子宫已经在手术中全部被摘除。姜女士找到医院,拿到了11月10日手术后院方保留的一套八张病理切片,来到北京肿瘤医院找专家诊断。专家作出的诊断为:浆液性交界性乳头状囊腺瘤、子宫肌腺病……医生对姜女士说,这根本不是癌症。随后,姜女士又拿着切片到全国各地大型医院进行了20次鉴定,结果均为良性肿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医院认为姜女士在1997年10月23日在某肿瘤医院抽腹水进行细胞学检查,该院作出的诊断是“见到癌细胞”。医院认为其对姜女士采取的治疗措施是正确的,根据《妇产科学》一书记载,卵巢癌的手术范围是全子宫切除手术,双侧附件切除术,大网膜切除术,该院认为他们实施的手术完全符合这一医学教科书的要求。从手术后的效果看,姜女士能有今天的状态,说明了院方的救治措施是正确的,控制了姜女士病情的发展。
2006年8月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医院在此探查术中,在未做快速病理的情况下,即诊断姜女士患有卵巢癌,在未告知姜女士本人及家属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即对姜女士实施了子宫全切除术、左侧卵巢切除术、大网膜切除术和阑尾切除术,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事后经过最高人民法院鉴定,姜女士患卵巢良性瘤,医院关于姜女士患癌的诊断错误。医院对姜女士实施上述切除手术,侵害了其身体健康权利。判决中日联谊医院赔偿姜女士残疾生活补助、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近70万元。